(2013)皋商初字第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丁宝明与如皋市丰年生猪养殖、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明,如皋市丰年生猪养殖场,冯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商初字第0680号原告丁宝明。被告如皋市丰年生猪养殖场。投资人袁翻云。被告冯亮。原告丁宝明与被告如皋市丰年生猪养殖场、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丁宝明以“两被告地址不明,并希望和冯亮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丰年生猪养殖场、冯亮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宝明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明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丰年生猪养殖场、冯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丁宝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虎华代理审判员 崔小兰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