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张春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张春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5371号原告王建林,男,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昌平区,身份号码:×××。被告张春利,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常燕飞,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住北京市密云县。原告王建林与被告张春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林、被告张春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燕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林诉称:原、被告双方均是密云水库移民,搬迁到顺义区木林镇×村。原、被告的房屋均是国家给移民盖的房子,两宅相邻而居。每户均是北正房4间、西厢房2间,北正房山并山,西厢房自东向西排水。2013年,被告翻建房屋。3月16日,被告约原告协商原告西厢房流水问题。被告提出要拆除原告西厢房后坡最后一趟瓦、一层一块半砖,原告表示不能接受。4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将原告的房子拆除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一意孤行,无理拆除原告的西厢房造成的房屋损失费8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费2508元;3.被告赔偿交通费120元;4.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5.被告认真修复原告北正房与被告房屋交接处,保证不漏雨。被告张春利辩称:我们都是密云拆迁户,1995年入住,两家正房并山。我没有东院墙,以他家西厢房和卡子墙为界限,进行分割。我拆东山墙的时候,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他西房山千疮百孔,我的房屋建起来之后,已经给他修复完毕了。西厢房恢复原貌的问题,我也已经修缮完毕了,并给他做了排水沟。西厢房我拆了,他超占我30公分,我拆了18公分,找过过他两次,他不同意,我当时就把修复方案做好了,我同意在我宅基地范围内退让12公分建排水沟。正房也给他修复了,我在他山墙贴了一层砖,并抹了水泥加固。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建林与张春利东西为邻,王建林居东。二人均系密云水库搬迁移民,于1995年搬迁至涉诉宅院居住。涉诉宅院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均建设有北正房、东棚子、西厢房,砖瓦木结构,北正房并山同建,王建林西厢房向东、西两侧出檐。2013年4月,张春利拆除其北正房、西厢房、东棚子建现有之平顶北正房、东厢房和南倒座房。在建设东厢房过程中,拆除了王建林西厢房西侧出檐的部分砖和瓦。在建设之初,双方曾进行过两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现场勘验,现张春利新建北正房东山墙紧挨王建林北正房西山墙,张春利新建东厢房后檐墙与王建林西厢房后檐墙之间有宽约0.12米的空隙,张春利在王建林西厢房西侧出檐处建有排水天沟。王建林北正房西侧第一间未发现漏水痕迹,西厢房后檐墙内墙有水渍。审理过程中,王建林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张春利恢复王建林西厢房后檐墙原状,并对王建林北正房进行维修,保证不漏水,其他诉讼请求另行主张。张春利坚持其辩称意见,并认为王建林的西厢房本来就漏水,自己在建设东厢房时并未损坏王建林的西厢房屋顶,漏水不是其造成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本案中,由于历史原因,王建林与张春利北正房并山同建。现张春利翻建北正房,在拆除原北正房时必然会对王建林北正房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现场勘验,现张春利对于两宅北正房之间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且王建林北正房内并未有漏水的迹象,故对于王建林要求对其正房进行维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张春利已将王建林西厢房西侧出檐部分拆除,且东厢房已经建设完毕,王建林要求恢复原状,已难以实施,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但应当指出,张春利为了自身生活需要翻建、增建房屋,虽在王建林西厢房西侧出檐处建设了排水天沟,并对正房交接处进行了处理,但其应当定期对上述区域进行维护,保证不使王建林的房屋受到损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利对其北正房、东厢房与原告王建林北正房、西厢房交接处进行维护,保证不漏水;二、驳回原告王建林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建林负担十五元(已交纳),被告张春利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白玉龙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牛德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留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