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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翠法与被告颜廷玉、鲍成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法,颜廷玉,鲍成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李翠法被告颜廷玉被告鲍成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法与被告颜廷玉、鲍成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李翠法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