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朱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案件款1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500元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