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姜忠明与陈跃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明,陈跃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姜忠明。委托代理人:朱磊、凌辉。被告:陈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明与被告陈跃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忠明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忠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姜忠明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