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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罗某某、谢某乙、史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罗某某,谢某乙,史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康乐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虢王镇。法定代表人谢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某某,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凤翔县虢王镇。被告谢某乙,男,汉族,现年57岁,农民,住杨陵区揉谷镇。被告史某某,男,1945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原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罗某某、谢某乙、史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2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