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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欢与宋景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欢,宋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刘欢。被执行人:宋景国。刘欢申请执行宋景国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景国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景国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