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梅、刘健男与李明、汪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刘健,李明,汪慧,尚明明,盛敏,沈春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7号原告:李梅,女,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刘健男,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明,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汪慧,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尚明明,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盛敏,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沈春牧,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以双方需要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刘健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00元,收取13900元,由原告李梅、刘健男负担。审判长 胡晓梅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