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辖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羽与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黄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丰献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羽。上诉人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金华市婺城区(2013)金婺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称,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也在金东区,本案应由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