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房民初字第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冯同明与侍相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房民初字第054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尹某。原告谢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徐兴彬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卖钢筋)急需资金周转,找到原告说急需借款,原告看在双方相处较好的面子上,分别于2013年1月8日借给被告现金40000元整,月息1000元,2013年6月3日借给被告现金50000元整,口头约定月息为1000元,并说时间不长立即归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还有欠款80000元及利息3000元未还。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现金50000。被告尹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为凭,写明:“今借到谢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用于生意周转(月利息1000元整)借款人:尹某2013.1.18。”2013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为凭,写明:“今借到谢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用于生意周转,2013.6.3借款人:尹某。”2013年6月,被告还款10000元本金及5000元利息给原告,偿还的利息计算到2013年6月底,7月1日起的利息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尹某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尹某亲笔签名并按手印的借条予以证明,该笔欠款应当归还。被告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且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谢某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被告尹某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兴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方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