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浙江浩博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钢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浙江浩博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钢业有限公司,姜张,孙林,周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哨峰。被执行人浙江浩博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秀和。被执行人浙江万峰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琪。被执行人姜张。被执行人孙林。被执行人周秀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00157号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浩博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浩博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履行款4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浩博不锈钢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浩博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存款45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龙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