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伟伟、李怡杉与王利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伟,李怡杉,王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杨伟伟。申请执行人李怡杉。被执行人王利泉。本院在执行杨伟伟、李怡杉��王利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建富齿轮有限公司的工资,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继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