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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与郑桂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5号申请人周某甲,女,汉族。申请人周某丙,男,1汉族。申请人周某丁,女,汉族。上列三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周七红,女,汉族。系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之祖母。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请求宣告郑桂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诉称,郑桂华与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丁系母女关系,与申请人周某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周开虎于2006年5月死亡,被申请人郑桂华于2006年6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郑桂华失踪。经查,郑桂华,女,生,汉族。被申请人郑桂华与周开虎于1995年7月同居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塘市镇贤江村10组。1996年6月13日生申请人周某甲,1998年10月18日生申请人周某丙,2002年4月5日生申请人周某丁。2006年5月25日,周开虎死亡。2006年6月,被申请人郑桂华因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塘市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塘市镇贤江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5日发出寻找郑桂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桂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之祖母周七红自愿作为失踪人郑桂华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郑桂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作为郑桂华的子女申请郑桂华为失踪人,周七红为失踪人郑桂华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郑桂华为失踪人;二、指定周七红为失踪人郑桂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