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汲申、杜荣光等七人与被告杜润敏、杜小明、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汲申,杜荣光,杜翠珍,杜送川,杜洪海,杜送海,杜子川,杜润敏,杜小明,张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杜汲申,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荣光,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翠珍,女,193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送川,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洪海,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送海,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子川,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翠珍、杜送川、杜洪海、杜送海、杜子川委托代理人杜汲申、杜荣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润敏,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小明,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文平,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汲申、杜荣光等七人与被告杜润敏、杜小明、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彦军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作新、代理审判员姚振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汲申、杜荣光及其他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汲申、杜荣光,被告杜润敏、杜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汲申、杜荣光等七人诉称,原、被告均系滦南县扒齿港镇杜平坨村人,三被告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期间从七原告家中收购牛奶,双方约定奶款每斤0.75元,定期给付。至2000年3月底三被告拖欠原告杜汲申奶款5460元,拖欠原告杜翠珍奶款3126元,拖欠原告杜荣光1656元,拖欠原告杜送川12**元,拖欠原告杜洪海1218元,拖欠原告杜送海1236元,拖欠原告杜子川19**元。此款经原告方多次催要,三被告拒不给付。故七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七原告上述奶款15914元,并给付七原告利息损失共计12412.92元。被告杜润敏、杜小明辩称,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期间,三被告为芦台农场乳业有限公司收奶,该公司承诺按职工待遇给付三被告工资,但至今尚未给付,三被告从中没有赚取利润。在此期间,三被告从七原告处收奶,部分奶款尚未给付,欠杜翠珍3126元、欠杜荣光1656元、欠杜送川12**元、欠杜送海1236元属实,但七原告所诉部分奶款数不属实。其中应付原告杜汲申奶款共计3070元,从中应扣除杜汲申从被告处使用饲料渣子钱420元和已支取2300元,实欠杜汲申640元,欠杜洪海奶款金额为480元,欠原告杜子川金额为1100元。三被告系给芦台农场乳业有限公司收奶,现在公司没把奶款给付三被告,三被告也不能给付七原告所诉奶款及利息。被告张文平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期间,三被告曾合伙从七原告处收购牛奶,收购价格约为0.70元/斤,时有上下浮动,三被告将所收购牛奶交到芦台农场的乳业公司并领取奶款后,5日内将奶款给付七原告,庭审中,被告杜润敏、杜小明认可。至2000年3月份三被告欠原告杜翠珍奶款3126元,杜荣光1656元,杜送川12**元,杜送海1236元。被告杜润敏、杜小明认同欠原告杜汲申奶款数额为3070元、杜洪海为480元、杜子川为1100元。原告杜汲申向本院提交了杜子川、杜荣光、刘洪的证明(5460元),杜洪海向本院提交了杜子川、杜汲申、刘凯的证明(1218元),杜子川向本院提交了杜荣光、杜汲申的证明材料,证实三被告拖欠其奶款1970元。庭审中被告杜润敏、杜小明称原告杜汲申从三被告处支取奶款2300元,并欠三被告饲料渣子款420元,并提交三被告记录保管的帐目证实。原告杜汲申认可曾支取奶款300元,并欠三被告饲料渣子款6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原告杜汲申、杜洪海、杜子川的证明及被告杜润敏提交的记账本、记账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期间七原告向三被告交牛奶的事实清楚,被告杜润敏、杜小明称三被告系为芦台农场乳业有限公司打工,收购牛奶的是乳业公司,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应认定系三被告合伙从原告处收购牛奶,被告杜润敏、杜小明认可欠杜翠珍3126元、杜荣光1656元、杜送川12**元、杜送海1248元。原告杜汲申、杜子川、杜洪海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各自主张,对被告否认部分,本院无法确认,故应认定三被告合伙欠原告杜汲申3070元、杜洪海480元、杜子川11**元。关于被告杜润敏、杜小明主张的原告杜汲申支取2300元及欠饲料渣子款420元,仅凭其提交了三被告记录保管的帐目不足认定该主张,故应认定原告杜汲申认可部分,支取300元,欠饲料款60元,该360元应从三被告欠杜汲申的奶款中去除。关于七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奶款应付的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三被告应当在收到七原告的奶款时向七原告支付奶款,故七原告要求三被告自2010年4月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应予支持。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对七原告的奶款应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润敏、杜小明、张文平给付原告杜汲申奶款2810元、杜翠珍3126元、杜荣光1656元、杜送川12**元、杜送海1248元、杜洪海480元、杜子川11**元,并自2000年4月份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七原告支付相应欠款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二、三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杜汲申、杜洪海、杜子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杜润敏、杜小明、张文平负担,此款已由七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三被告一并给付七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军审 判 员 任作新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慧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