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肿瘤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肿瘤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06号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法定代表人:衣桂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省肿瘤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少忠,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肿瘤医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970元,由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紫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