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孙爱林与张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林,张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林,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家属房。被执行人张培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府谷县**单位离岗职工,住府谷县*家属房。本院在执行孙爱林与张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培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孙爱林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分别于2013年4月28日、7月8日、10月26日三次共向申请人孙爱林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000元及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共计1073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