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岳军与杨宝芬、倪绍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岳军,杨宝芬,倪绍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803号原告:陈岳军。被告:杨宝芬。被告:倪绍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岳军与被告杨宝芬、倪绍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岳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