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53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蔡某。被告:王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0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晓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