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法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3)紫执字第00126号陈某某诉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紫法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紫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60000元(已给付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祝某某于2014年3月底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陈某某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苏武榜执行员 常 征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寇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