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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梁广兴与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兴,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梁广兴,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赵守兴,阳谷县方正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广,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梁广兴与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广兴及委托代理人赵守兴,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我为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从事送货业务,双方约定运费按月及时于当月底结清,原告交付合同押金5000元,但自2013年7月以来,被告始终无故拖延我的运费4851元,以上共计9851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辩称,拖欠原告运输费及押金9851元属实,但原告手中拿我公司一个欠条,欠条数额为8936元,该欠条人的债权人为被告,债务人为阳谷雪兔食品厂,经手人为李喜来。由于原告手中拿着这个欠条,导致被告不能与客户对账,进而导致被告不能按时结清运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属于被告的欠条,在要回货款后将运费给原告付清。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原告梁广兴交给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押金5000元,由原告梁广兴负责给被告运输货物,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梁广兴的运费4851元,共计9851元,有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单据。以上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付款。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被告出具的单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梁广兴运输费及押金9851元未还属实,原告的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辩称的要回原告返还属于被告的欠条,属另一法律关系。据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梁广兴运输费及押金985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怀宇陪审员  孟祥雷陪审员  张保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