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饶正发与万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正发,万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97号申请人饶正发,男。被执行人万良春。申请人饶正发与被执行人万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良春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饶正发5000.00元,但逾期未给付。依据饶正发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良春于2013年10月22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养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