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磊诉被告郭佩佩、魏晋宝及第三人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磊,郭佩佩,魏晋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程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进,男,系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佩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武荣,男,系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晋宝,男。第三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磊诉被告郭佩佩、魏晋宝及第三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庭审后,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程磊承担。审 判 长 XX会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