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杜鑫鑫与被告杜留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鑫鑫,杜留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杜鑫鑫,女,200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任相芬,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边保文,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留芳,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贝贝,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之次子。原告杜鑫鑫与被告杜留芳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杜鑫鑫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鑫鑫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鑫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杜鑫鑫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史建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