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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304、6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304、6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樊采良。被执行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怒江。申请执行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申请执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54、7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杜 阳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