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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周信与攸县远大混凝土攸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信,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原告周信,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钢,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瑞,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信与被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攸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信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信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周信承担。审判员  舒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