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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姚仲全与青岛迎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仲全,青岛迎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370号原告姚仲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迎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杨阳,公司经理。原告姚仲全与被告青岛迎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法律关系已通过(2013)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仲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