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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李述亮。被告李某甲。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述亮、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年11岁。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结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非打即骂。原告被迫无奈,于2009年逃离家中,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从没有打骂过原告,孩子尚未成年,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就读于即墨市某小学四年级。原告系第三次婚姻,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7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彼此之间建立了较稳固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只要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子女考虑,积极改正自身不足,珍惜夫妻感情,仍可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法舜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