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潦民初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同申诉被告李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申,李子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第182号原告:陈同申,男,汉族。被告:李子贵,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同申诉被告李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同申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同申负担。审 判 长 吕 民 革代理审判员 XX飞人民陪审员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