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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潦民初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同申诉被告李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申,李子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第182号原告:陈同申,男,汉族。被告:李子贵,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同申诉被告李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同申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同申负担。审 判 长 吕    民    革代理审判员 XX飞人民陪审员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