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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春祥与石明芳、石昌洪返还彩礼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祥,石明芳,石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71号申请人刘春祥,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中原镇。被申请人石明芳,女,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被申请人石昌洪,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大同镇。申请人刘春祥诉被申请人石明芳、石昌洪返还彩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刘春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石昌洪已履行了400元,双方约定在2010年12月28日前履行3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4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厚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