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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引省与杨汽运、杨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引生,杨起运,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高引生,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杨起运,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龙,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引生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4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起运、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起运、杨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起运、杨龙偿还25000元本金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