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徐兵与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兵,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宏,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徐兵。委托代理人武希刚,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然。被告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志宏。被告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王志宏、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双,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兵诉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宏、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兵的委托代理人武希刚、被告王志宏、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兵诉称,2012年1月13日,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0天,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支付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被告王志宏、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为以上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王志宏辩称,被告从未给李孟然担保过借款,借条上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签。2012年1月13日,被告在外地,根本不可能签字,也不认识原告。被告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也没有进行担保,当时公司放了假,公章就放在抽屉里,抽屉坏了,不清楚是谁盖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经被告王志宏、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60天,逾期不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支付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担保人提供担保保证,担保期限2年。同日,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李孟然、王志宏又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陆拾万元该款我已收到,此款我保证2012年3月13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我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外,再承担对方的律师费,担保人负同样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时返还,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的主张,有借条证实,应予支持。被告应按时返还原告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王志宏辩称其从未给李孟然担保过借款,借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借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其提交书面说明,认可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不再申请鉴定。被告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也没有进行担保,当时公司放了假,公章就放在抽屉里,抽屉坏了,不清楚是谁盖的,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志宏、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兵借款600000元;二、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徐兵逾期利息(600000元,自2013年3月14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三、被告王志宏、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志宏、寿光市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孟然、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李永惠审判员 李美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