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辉诉肖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辉,肖文生,王雪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874号原告李仁辉,男,(个人信息。。。略)。被告肖文生,男,(个人信息。。。略)。被告王雪英,又名王未英,女,1(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辉诉肖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仁辉负担。审判员 全解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