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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服啸,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