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知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金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瑞金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瑞金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太平洋工业区1号厂房三楼西1-2跨。法定代表人钟诚。委托代理人陈怡龙,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金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金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孙 小 玲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家纬(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