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敦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金某,女,年月日生,汉族,幼师,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佟圣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义仁、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被告对原告进行感情欺骗,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在婚前隐瞒财产和年龄,婚后暴露,原告认为其感情受到了极大欺骗,如果被告在婚前将其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会考虑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一开始的欺骗行为已给夫妻感情破裂埋下伏笔,原告受到欺骗后非常不愉快,被告应在法庭上实事求是地将自己当时的目的诚恳地说出来,以上种种都是被告的行为所致感情破裂,原告并无过错。且在我们婚后突然出现了许多债务,这是我不能接受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对被告无法信任,被告为达到结婚目的欺骗原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同时也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想离婚,我真的是爱原告,我以后一定好好对原告,请原告给我一次机会。当时买房子一开始说是在十•一国庆节给钱,我把钱都准备好了,我想借钱结婚,结果身上钱不够,就把原来准备买房子的钱用来结婚了,当时想的是先结婚后付房款,我确实向被告隐瞒了年龄。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承认婚前对原告隐瞒实际年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后,应互相谅解,取长补短,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被告婚前存在隐瞒自己实际年龄的行为,但原、被告双方均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双方已在年月日经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双方的结合是自愿、合法的。被告隐瞒实际年龄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雨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