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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27号申请人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魏某某与王某离婚一案,双方当事人就(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03号案件的执行事宜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案件款20000元,王某提出用自己的婚前财产(1)康佳牌46寸液晶彩电一台、(2)康佳牌冰箱一台、(3)康佳牌洗衣机一台、(4)箱子二个、(5)被子七床、(6)四件套一套、(7)被单四个、(8)被罩二个、(9)毛毯一条、(10)挂衣架一个、(11)台灯一个、(12)脸盆及脸盆架一个,共十二样物品折抵人民币10000元。下余10000元除已给付5000元外,另5000元于2013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魏某某同意。二、案件执行费200元王某自愿承担。以上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0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