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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82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滨峰。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素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