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82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滨峰。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素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