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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红杰与陈凤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杰,陈凤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刘红杰。被告陈凤莲。原告刘红杰与被告陈凤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