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号,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被告高某,女,XXXX年X月X日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号,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冀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冀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高某婚后至今30多年的生活中经常为了一点点小事就经常争吵打架,无共同语言,对问题的看法根本不同,也无法沟通。婚后很少很少给我洗衣做饭,前后左右邻里关系非常紧张,她这种人(高某)对所有人斤斤计较,没有朋友,没一点同情心,无爱心。由于经常争吵,20年前我在某某法院起诉过离婚,由于亲朋的劝说,为了女儿没有离成,她当时说“我的毛病一定改”,没过几年又成了原来的样子。婚后1982年我父亲在老家某某村用旧宅换得2分多的新宅基地,盖了一处小院,让我们居住。宅基地证是我父亲的名字陈某某(19**年父亲去逝)。2008年因旧村改造,我四处借钱从我的亲朋好友处借到18万元,盖了现在的三层半小楼,一层二室一庁、二层四室一庁、三层四室一庁、四层三间小房。(1987年下岗后借钱我买了一辆出租车),为了还盖房借的钱,我日夜干活,3年半后全部还清。高某,无职业,也无任何经济来源,我女儿小学至高中一直在我父母家居住。大学五年专升本,每年7000元学费,500元生活费都是我开出租车来养家,交各种费用,高某对出租车不闻不问。我今年55岁了,我的房子二楼以上全部出租了,每间300元由高某拿走,加上出租车的钱,生活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经常吵架、打架。近两年来一打架就提到离婚。2013年9月9日我们又打了起来,娘家侄子、大舅俩人不问理由对我进行殴打,这彻底坚定了我离婚的决心,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没有一点感情的生活。女儿跟她母亲一样,我已失去在这个家庭生活的信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让我在最后的有生之年过两天平静的日子,并请求法院把房子、出租车作一个公平分割。请求法院准许我陈某某与高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诉状内容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育有一女,现已成年。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本着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的原则,多进行沟通、交流,少猜疑、彼此信任、才能和睦相处,且原、被告育有一女,现已共同生活32年之久,具有一定感情的,只要多沟通、相互包容,仍有和好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观华审判员 姚秋林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