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屏诉被告屏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屏,屏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屏山行初字第7号原告杨晓屏。委托代理人杨念屏。委托代理人王家才。被告屏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雷涛,局长。原告杨晓屏诉被告屏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向原、被告发送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9月23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杨晓屏诉被告屏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旭东审 判 员 胡 进人民陪审员 刘恒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远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