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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屏诉被告屏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屏,屏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屏山行初字第7号原告杨晓屏。委托代理人杨念屏。委托代理人王家才。被告屏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雷涛,局长。原告杨晓屏诉被告屏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向原、被告发送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9月23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杨晓屏诉被告屏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旭东审 判 员  胡 进人民陪审员  刘恒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远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