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韩迎春与王培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迎春,王培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第580号原告:韩迎春,女,满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王培忠,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迎春诉被告王培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7元,减半收取1843.5元,由原告韩迎春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