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梁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山东梁山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山县环球轴承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梁山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山县环球轴承有限公司,张继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梁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山东梁山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司则印,董事长。被告:梁山县环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巩汝军,董事长。被告:张继民,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滑东国,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梁山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汽贸公司)诉被告梁山县环球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轴承公司)、张继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达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则印,被告张继民的委托代理人滑东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轴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达汽贸公司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环球轴承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贷款8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0.95%,借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偿还利息。原告与山东梁山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被告张继民、王某某等为被告环球轴承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环球轴承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提前收回本息,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偿还银行本息403362.9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环球轴承公司、张继民偿还借款本息403362.99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0.95%计息自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环球轴承公司未答辩。被告张继民辩称,借款未到期,银行未解除借款合同,各担保人均不具有担保责任。原告单方主动偿还本案借款本息是其单方行为,与被告张继民没有任何联系,被告张继民没有偿还义务。本案借款存在两个公司、九个自然人担保,共计十一个担保人,即使原告有追偿权,被告张继民也仅承担十一分之一的保证份额。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供:股东会议决议二份、保证合同二份、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还款计息单二份、贷款还款记账凭证二份,证明被告环球轴承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借款80万元,原告与案外人山东梁山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继民、王某某及其他共计十一位担保人为被告环球轴承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环球轴承公司未依约支付利息,银行依照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提前收回本息。经银行催要,原告与案外人山东梁山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了被告环球轴承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的借款本金80万元,原告与山东梁山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偿还本金40万元,同时原告支付利息3362.99元。被告环球轴承公司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放弃了质证权利。被告张继民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款未到期,银行未解除合同,各担保人均不具有担保责任。原告单方主动偿还本案借款本息是其单方行为,与被告张继民没有任何联系,被告张继民没有偿还义务。本案借款存在两个公司、九个自然人担保,共计十一个担保人,即使原告有追偿权,被告张继民也仅承担十一分之一的保证份额。本院分析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股东会议决议二份、保证合同二份、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还款计息单二份、贷款还款记账凭证二份,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张继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3年2月7日,被告环球轴承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借款80万元,原告与案外人山东梁山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继民、王某某及其他担保人共计十一位担保人为被告环球轴承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环球轴承公司未依约支付利息,银行依照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提前收回本息。经银行催要,原告与案外人山东梁山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了被告环球轴承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的借款本金80万元,原告与山东梁山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偿还本金40万元,同时原告支付利息3362.99元。另查明,原告亿达汽贸公司在庭审中撤去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亿达汽贸公司作为被告环球轴承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依法代为被告清偿债务,履行了保证责任,故其依法行使追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继民作为被告环球轴承公司的十一位保证人之一,因保证人之间就保证数额未约定分担比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保证人之间应当平均分担保证责任,即被告张继民应承担十一分之一的保证数额。被告张继民的部分辩解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山县环球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梁山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息403362.99元及后续发生的相关利息(按月利率0.95%计息,从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张继民对上述本息十一分之一的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继民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梁山县环球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孙长敏人民陪审员  蒋继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