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邹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以与被告刘某已经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长 吴运阳人民陪审员 谈卫星人民陪审员 邓三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五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