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柘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成涛与吉姗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赵成涛,男,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吉姗姗,女,住柘城县。原告赵成涛诉被告吉姗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成涛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成涛承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