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与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王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585号原告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科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征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邯郸市华森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