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东执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学全与王志东、王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全,王志江,王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东执字第0147-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全,男。被执行人王志江,男。被执行人王志东,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王志江、王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亭东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王志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学全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1月5日始至本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志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13820元,由被告王志东、王志江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志江、王志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0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明华执 行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