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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津执登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豫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登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豫新。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新津执登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的冻结存款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豫新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0元,现因本院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豫新在银行存款3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