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津执登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豫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登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豫新。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新津执登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的冻结存款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豫新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0元,现因本院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豫新在银行存款3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