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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卢伟大诉被告潘典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大,潘典明,杨细红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卢伟大,男。委托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典明。委托代理人王练斌,平江县瓮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杨细红,男。原告卢伟大与被告潘典明、第三人杨细红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及原告卢伟大的委托代理人潘永章、被告潘典明的委托代理人王练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建房在被告潘典明处订购建房用���应力混泥土空心板,2013年4月,原告的建房工人在建房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施工时,因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质量不过关导致断裂,导致工人摔伤。为此原告垫付了三万多元医药费及导致其他损失2000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潘典明赔偿损失32000元,承担受伤工人江贵华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潘典明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潘典明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并不存在质量问题。预制板断裂导致工人受伤是原告将在建房屋承包给无任何建设资质的第三人杨细红,是第三人杨细红施工不当所致。故被告潘典明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杨细红辩称,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断裂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在被告潘典明出售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质量不合格。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被告潘典明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潘典明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告建房用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及其中断裂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由被告潘典明提供,并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出场时间为十多天;2、断裂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现场照片一组,拟证明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断裂的现场情况;被告潘典明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税务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潘典明有生产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的资质;2、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产品质量标准认可证书,拟证明被告潘典明生产及提供给原告卢伟大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符合质量标准第三人杨细红未提交证据。庭审质证时,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未提出异议。原告及第三人杨细红对被告潘典明提供的证据1、2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未提出异议,但原告提出被告潘典明提供的证据2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产品质量标准认可证书已过期。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及被告潘典明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定。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2013年正月,原告将自住房屋承包给没有建设资质的第三人杨细红建造。后因建房需要,经第三人杨细红介绍,在被告潘典明处订购建房用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120多块。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潘典明先后两次将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送至原告建房处。2013年4月10日,工人江贵华在三楼安装好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施工时,因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断裂摔伤,随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事发后,原告及被告潘典明亦垫付了伤者江贵华的部分医药费。后原、被告因协商未果,原告于2013年7月向本院起诉。2013年8月,经被告潘典明申请,本院委托岳阳市珍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潘典明提供给原告卢伟大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进行了现场鉴定,岳阳市珍信司法鉴定所岳珍司法鉴定所[2013]建鉴字第6号关于平江县伍市镇卢伟大在建房屋工程所使用钢筋预制板质量鉴定意见书认定卢伟大在建房屋工程使用的预应力钢筋预制板(包括发生断裂的预制板)质量不合格,该鉴定报告已经本院组织三方当事人到庭质证,且三方均未对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异议。另查明,被告潘典明向本院提交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质量标准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0日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为2003年9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及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1999年4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处理产品质量争议需以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本案中被告潘典明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产品质量标准认可证书均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生产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且提供给原告潘典明的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经岳阳市珍信司法鉴定所岳珍司法鉴定所[2013]建鉴字第6号关于平江县伍市镇卢伟大在建房屋工程所使用钢筋预制板质量鉴定意见书认定卢伟大在建房屋中工程使用的预应力钢筋预制板(包括发生断裂的预制板)质量不合格。该不合格预应力混泥土空心板给原告卢伟大造成损失,应当由被告潘典明予以赔偿。但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典明赔偿的损失第一项为垫付伤者江贵华的医药费三万元,因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无请求权,故本院予以驳回。原告主张的2000元其他损失,无证据证实,经庭审调查并未实际发生,本院认为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伟大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卢伟大承担,本案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潘典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高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光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