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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时向伟、临沂冠宇瓷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时向伟,临沂冠宇瓷业有限公司,周永君,于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执行人时向伟,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沭县曹庄镇大哨南村309号。被执行人临沂冠宇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十路中段西800米。法定代表人于银海,经理。被执行人周永君。被执行人于银海,临沂市罗庄区护台小区8号楼3单元5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36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3426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永君所有的住于临沂市罗庄区阳光花园B区13号楼3单元面积172.43平方米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董希林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