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权某子与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尹家聚缘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子,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尹家聚缘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02489号原告权某子,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澄城县安里乡义南村四组,居民。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尹家聚缘砖厂。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崇宁镇尹家村。负责人吕丰安,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子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尹家聚缘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权某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蒙 来自